第一条 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确需占用道路红线范围内地方从事各种活动的(如摆摊设点、建筑材料堆放等),应申请并经开发区国土规划科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 临街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的炉口、烟囱、污水道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面,禁止在临街门前堆放杂物、垃圾、废弃物、容器和桌椅,禁止临街安装户外自来水龙头。
第四条 在开发区范围内运行的各种交通工具应保持车辆整体完好,车容整洁,地材、建材运输车辆都应保证运输的物品不撒落,车辆运输不得超重超限。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开发区国土规划科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画廊、报栏、公共广告栏、橱窗等应整洁、美观。设置单位须定期维修、油饰、保护其整洁完好。
第六条 禁止在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标语、广告的,应申请并经开发区国土规划科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在本区内设置的路名牌、门牌、交通护栏、交通标志、路灯、电杆、消防栓、落水管、电话亭、废物箱等设施应受到保护并维护整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污损或擅自移动。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渣、废料、污泥、垃圾、建筑弃土等肆意弃置,禁止向地面水体、水道、道路、绿化地带以及划定的堆场以外的任何区域倾倒废弃物。
第二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在本单位范围内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必须将工业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开堆放、不得混合一起,否则卫生费将按工业垃圾计费。
第三条 在区内门市及居民必须将生活垃圾就近倒入公共垃圾箱(桶)或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第四条 国家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收费制度,所收专款,专门用于区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维修和建设,并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开发区市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于100-500元的罚款。
(一)、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的;
(二)、不按规定地点和其他要求任意倾倒垃圾及建筑弃土的;
(三)、随意拆除、损坏垃圾收集容器、处理设施的;
(四)、擅自占道堆放材料、违章搭盖的;
(五)、损坏绿化设施及绿化带花卉、树苗的;
第四章 卫生费收取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结合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此收费标准。
第二条 开发区的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标准如下;
(一)、各事业、企业单位生活垃圾卫生收费标准;
单位人数100名以内,每人每月收取1.2元;
单位人数100-500人,每人每月收取1.00元;
单位人数500人以上,每人每月收取0.80元;
(二)清扫道路,专用场地0.70元/月.M2;
(三)临时摊点、夜市,2.00元/个.天;
(四)门市、店面6-12元/个.月;
(五)代倒、代运生活垃圾以及不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工业垃圾30元/M3;
(六)住家每月每户3.00元;
(七)占用道路堆放材料,1.00元/M2.天。
第三条 各单位和住家必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交纳当季度卫生费否则要缴纳滞纳金,按应纳卫生费的20%计。
第四条 本公约自2002年元月1日执行。
第五条 本公约经第七届开发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联谊会通过,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