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税收优惠
按下列不同情况减免征税:
●外商举办生产性外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年出口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以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外商投资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以弥补后有利润的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对已设立的属于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的,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征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对属于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征进口税收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全额扣除。
●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及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从事养殖业、种植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外加工装配出口的货物及加工费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补偿贸易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生产环节中已征收增值税的,报关出口后按规定予以退税。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可不提供出收汇单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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