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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省政府已建立的省级外贸发展基金、科技风险基金、支柱产业基金的规定均适用于我省鼓励发展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在福建省实际投资每50万美元,投资者可为其福建省内的亲友在投资地的城市办理1名常住户口,但每位投资者办理城市常住户口的人数最多不超过5名。
  ●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自营出口规模,沿海地区达200万美元以上、山区达100万美元以上,或委托省内出口企业代理进口250万美元以上的,其中方人员可向公安部门或外事部门申办一本《多次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多次签注。
  ●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自营出口达100万美元以上,或委托省内出口企业代理进口120万美元以上的,其中方人员可申办1至3名多次进出香港商务签注手续。
  面向农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
  ●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收之减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企业所得税。
  ●外商到山区投资发展农业项目,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税。
  ●外商投资兴办的水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部返还;第6年至第10年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财政部门返还已缴所得税的50%。外商投资的企业,经批准其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外商投资开发的渔港、水产品批发市场、苗种场等经营性渔业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的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部返还;第6年至第10年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财政部门返还50%。
  ●利用外资造林营林使用林地的期限最高为50年,需要延长的可在期满前6个月依法申办延长期限。利用外资营造的林木的采伐时按规定提取的维简费,全额留给投资的单位或个人,专款用于林业生产,所缴纳人育林费,在迹地更新验收合格后,返还50%至70%用于造林育林。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对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底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企业进口软件(含软件技术)再开发后出口的,经海关核准,对该进口软件(含软件技术)采取保护措施。
   ●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出口奖励金。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底前按17%的法一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
  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视同软件产品,如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境内外企业在我省从事集成电路产品制造和集成电路生产所用的专用设备、材料制造,经当地政府批准,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免收新建项目所需的自来水增容费、煤气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
  项目所在地政府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对集成电路企业使用土地给予特殊优惠。政府对划拨方式为集成电路企业提供“六通一平”(通路、上水、雨污水、电力、通讯、煤气,平整)的土地,土地使用期限与该企业经营集成电路项目的年限一致。
  ●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软件设计人员,由省政府予以奖励,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允许企业按实际创造的效益(税后)提取10%作为奖励,企业以实物形式给予的奖励部分,准予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购房费、购车费、参加国内软件专业学历学位教育培训费,可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凭税单申请开发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个人上年已纳个人所得税的80%。
  对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对兴办属于支柱、重点产业范围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逾300万元的,其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2年,年贴息额不超过1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国内项目,除享受以上优惠外,给予补贴前期费用10万元。新办工业企业投产2年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财政在支出中相应安排资金支持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对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按企业上缴所得税比上年增加部分的20%,从加快工业化进程基金中给予奖励;对规模工业新增技改贷款部分,其贷款利息由财政给予贴息2年,年贴息额不超过20万元;对实行产业化经营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新增贷款部分由财政贴息2年,年贴息额不超过20万元;鼓励私营工业企业通过资本联合,组建规范化的公司,对新公司新增的银行贷款由财政贴息2年,年贴息额不超过15万元。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的企业,可以申请科技三项经费;技术含量高、产业化前景好的高科技招商项目,投产之后给予10—20万元的科技经费扶持;进入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优先安排科技经费;
  ●对被确认为科技型企业且技术创新项目已形成生产规模的,由财政按项目贷款总额给予贴息2年,2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每年从科技三项费用或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中拿出200万元以上用于支持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项目;凡建立技术创新中心并投入实质性运作的,经科技部门确认后从科技三项费用中给予10万元以上的资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费用(包括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全额计入生产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当年列支有困难的,允许在3—5年内分摊。国有、集体企业开发费用增幅在10%以上的,还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符合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要求和规定的,可通过财政的渠道享受企业所得税先征后奖的优惠政策。允许科技成果参与股份收益分配,比例最高可达35%。
  ●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市场建设贴息、举办产品展销会或参加国内外产品展销的费用补助;
  ●鼓励工业项目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利用闲置土地、厂房,涉及的报批手续给予简化。工业企业可以租用方式解决临时性建筑物用地。使用集体土地已办理农转用手续的企业,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进入市场流转。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城镇规划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以入股、联营、租赁形式投入兴办企业。
  ●允许企业变一次性缴交50年土地出让金为逐年缴交;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所涉及的出让金,除上缴5%外,其余安排给企业使用。开发区和外资企业报批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属市、县(市、区)级分成部分的先缴后返还;新办企业征地费用属市、县(市、区)政府收取的一律减半。允许企业选择有资质的地价评机构进行土地使用权评估,评估结果的有效期限由原来的1年延长到2年。
  ●工业企业引进的高级专业人才,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可随迁调入,不受任何指标限制,不收城市增容费;对引进到国有企业和科技、信息服务机构的两院院士、技术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和突出成果的高级专业人才,当地政府给予提供一套不少于150平方米的住房(连续服务5年后赠送产权),每月发给1000—5000元的生活津贴。
  ●获国家级名牌或驰名商标产品的企业或有功人员按入库增值税和所得税当年增量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省级名牌或著名商标产品按30%奖励,市级名牌或知名商标产品按10%奖励。
  ●凡是来我区兴办企业的业主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办理漳州市城镇常住户口,免收城市增容费。款办理我市常住户口的外来企业投资者、经营者的子女到我市入托、入园、入学,按本市常住户口对待。
  ●对于企业自营出口或外贸企业出口我市工业产品比上年增加部分,每增加出口100美元奖励3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达50万元的工业企业,可冠以“漳州市”名。
  ●财政部门按财力4—8%筹措。该基金专项用于各种所有制的重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投资千万元以上重点工业项目的前期费用、银行贷款贴息、支付各种奖励及原有关优惠政策提到的工业企业财政返还地方留成部分的款项。
  ●各级财政借给本级企业的周转金转为国家资本金投入。